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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民生银行调整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

国税函〔2006〕830号

发文日期:2006-09-08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湖北、广东、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民生银行《关于将新设立三家分支机构纳入2006年度合并纳税范围的请示》(民银发〔2006〕275号),申请调整汇总纳税企业的范围。经研究,现对中国民生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从2006年起,中国民生银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名单附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北京市实行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所属各分支机构,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60%的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民生银行应在每年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合并纳税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三、中国民生银行各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检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履行就地监管的责任。

    四、中国民生银行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所属成员企业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范围、预交税款比例和变更名称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通知。

    附件:中国民生银行所属各分支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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