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部分税种当期交易预提费用未支付离退休干部住房接受虚开发票差别化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林业种植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林木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税务处理的批复

国税函〔2006〕806号

发文日期:2006-08-23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斯道拉恩索林业有限公司税政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5〕383号)收悉。关于从事林木种植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企业)在林木商业性采伐取得销售收入前所发生费用的税务处理问题,批复如下:

    一、仅从事林木种植的企业在筹办期发生的筹办费用支出,以及在开始生产、经营(种植林木)至开始商业性林木采伐首次取得林木销售收入的期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支出,除应计入相关资产原值的以外,均可以累计归集,自首次取得林木销售收入之日所属月份的次月起,在不少于五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二、企业在开始商业性采伐取得销售收入前,发生零星销售所购入或租入土地原生林木所取得的收入,除应依照有关税务规定缴纳流转税等税收外,在所得税处理上可以冲减当期费用支出,不作为销售收入处理。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