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名单房源分类全区通办欠税公告税种计税依据扣除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1117号

发文日期:2006-11-24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免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6〕233号)收悉,批复如下:

  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于1995年设立,主要从事有关本公司经贸合作的业务联络及咨询。韩国首尔市瑞草税务局已出具证明,证实其总机构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是非营利性机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6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28号)的规定,对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广州办事处从事的业务活动,凡符合国税发〔1996〕165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2项规定范围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控股公司投资组建新公司有关契税政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