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公益性捐赠税前公配设施一级开发跨境应税行为全市通办公司法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14号

发文日期:1999-11-16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3号)规定:对地方农垦企业所得税暂以农场为纳税人征收。到1998年底此项政策已经到期。经研究,现对国有农垦等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地方农垦企业及其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从1999年开始,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农牧、渔业、农机、气象等企业、事业单位仍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事业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数控机床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