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确认第七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以及撤销4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通知
国经贸技术〔2000〕87号
发文日期:2000-01-24 |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广东分署及各直属海关,委管国家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企业: 根据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鼓励和支持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建立技术中心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经贸〔1993〕261号),经审定,确认上海广电(集团)有限公司等67个单位的技术中心作为第七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经确认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要按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的国经贸〔1993〕465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海关总署署税〔1997〕585号文件及署税〔1998〕787号文件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按照1994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对中试产品不再执行定期减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999年评价结果,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合格,其技术中心已停止运行,亚太农用化学集团公司、国营锦江电机厂已被兼并,上海第五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已并入上海宝钢集团公司。决定撤销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亚太农用化学集团公司、国营锦江电机厂、上海第五钢铁(集团)有限公司4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附件:第七批享受优惠政策的67个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名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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