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237号
发文日期:2000-04-10 | 全文失效
注释:全文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管理对象灭失。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是否可以开具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现统一明确如下: 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所有使用计算机开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可以使用普通计算机软件开具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必须在10万元以下),其中密码栏不打印密码。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购货方不得拒收。请各地认真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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