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熊猫普制金币国税机关为地税机关技术服务费服务收入未足额支付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237号

发文日期:2000-04-10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注释:全文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管理对象灭失。

    近期,一些地区询问,未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是否可以开具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便于各地执行,现统一明确如下:

    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于所有使用计算机开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企业可以使用普通计算机软件开具新版电脑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必须在10万元以下),其中密码栏不打印密码。此种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购货方不得拒收。请各地认真执行并做好宣传工作。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草公司罚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