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安置般计税方法未经开发降低税负自行纳税申报超标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库存商品棉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504号

发文日期:2000-07-03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注释:全文废止。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计委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棉花销售有关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计电〔2000〕33号)规定,对棉花经营企业库存商品棉按13%的抵扣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为统一、规范1999年7月31日前库存商品棉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方法,现就有关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进项税额补提范围

    2000年4月末库存的1999年7月31日以前收购,并按10%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库存商品棉。

    二、补提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对能够准确分清的可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可直接计算;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分年度分等级商品棉的库存数量×当年外购免税棉的收购成本占当年外购商品棉总成本的比例

    (二)应补提的进项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补提的进项税额=Σ分年度分等级收购的免税商品棉库存数量×按不同年度国家确定的收购单价×3%

    三、具体要求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认真审核可给予补提进项税额的库存棉范围,要做到账物对应核实。棉花经营企业补提的进项税额可一次性抵扣。

    (二)为便于国家税务总局掌握进项税额的补提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须于2000年7月31日前将抵扣情况报送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审核管理办法(试行)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