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21号
发文日期:2000-07-15 | 全文失效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2000〕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