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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21号

发文日期:2000-07-15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晋国税所发〔2000〕10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农村信用社县联社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的规定提取管理费,不得加大比例向基层信用社提取或分摊管理费。县联社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不足使用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其差额部分,可向其直属营业部分摊,并准予其直属营业部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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