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0〕902号
发文日期:2000-11-13 | 全文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或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国税发〔2009〕29号。 据了解,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是一家在全国范围内提供网络通信服务的企业,“网络公司”在北京、上海、武汉、成都、深圳等5个城市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公司,同时,在各省也设立了分公司,分属于5个区域公司。网络的日常维护工作及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的工作由各分公司负责。为便于税务部门对“网络公司”应纳营业税的日常征管和监督,现就“网络公司”的纳税地点等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关于“营业税的纳税地点,为应税劳务发生地”的规定,“网络公司”向用户提供通信服务,应由各分公司按其向用户收取的通信服务费全额向分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各区域公司来自于所属分公司的服务费收入、“网络公司”总部来自于区域公司或分公司的服务费收入,不再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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