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棚户区改造2018年支出罚金永续债问题国际金融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若干增值税免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明电〔2000〕6号

发文日期:2000-12-27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1994年税制改革后,为实现新老税制的平稳过渡,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制定了一些过渡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大都于2000年底执行到期。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对此进行清理。为了做好衔接工作,在新的政策文件下发前,以下规定从2001年1月1日后可暂继续执行:

    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

    二、《关于民贸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24号)中关于县以下(不含县)国有民贸企业和基层供销社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三、《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8〕33号)中对国家定点企业生产和经销单位经销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四、《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中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电影制片厂销售的电影拷贝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科学院及所属科学事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问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通行费有关营业税等税收政策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