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0号
发文日期:2001-04-06 | 全文失效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63号。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