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租赁自持物业智能体共创训练营代销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50号

发文日期:2001-04-06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1〕163号。

    为了扶持农村信用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对农村信用社继续按照6%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其中按照5%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地方税务局征收,按照另外1%税率计征的部分由国家税务局征收。随同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仍按营业税应交税额中按5%税率征收的部分计征,并由原征收机关负责征收。

    二、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农村信用社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特此通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州麦当劳公司境外费用扣除问题的批复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