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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2001〕48号

发文日期:2001-04-09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秦山一期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19号。

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秦山核电站的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十五”期间,对秦山核电站实行增值税先征后返逐年递减政策,返还比例每年减少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5%;从200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80%;从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增值税先征后返75%。具体操作办法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94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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