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国税发〔2001〕43号
发文日期:2001-04-13 | 全文失效
为避免对跨国纳税人的双重征税,现就向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以及向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依据中国税法履行纳税手续后,有关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完税证明。 二、自2001年1月1日起,在华外籍个人和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居民的,应纳税人要求,可按管理权限由县(市)一级国家税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向其签署填发《中国居民身份证明(适用于外籍个人和居民)》(见附表,各地可根据需要印制)。 三、本文所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仅适用于在华构成中国税收居民的外籍个人和企业,总局1994年12月7日以国税发〔1994〕255号文下发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范围等有关规定不变。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关于居民的判定标准,构成中国税收居民。 Is a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according to the provisions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Income Tax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 and Foreign Enterprisesand Agreement between the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he Government of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le Taxation and the Prevention of Fiscal Evasion with respect to Taxes on Income (and on Capital) 填表说明 1.填发本证明时,有条件的地区用计算机开具,没有条件的地区要做到准确、清晰、工整。 2.填写审批表时注意编号备查。 3.本表原件交纳税人之前,税务局应复印存档。 4.纳税人“姓名”与“名称”是外文的,应用外文填写,其他栏目可用中文或中、外文两种文字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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