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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消化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44号

发文日期:2001-04-19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第九批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财政部令第34号。

    为加快消化积压空置商品房,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积极防范金融风险,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积压空置商品房有关税费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中规定的“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免征营业税、契税的优惠政策,延期执行两年,即延长至2002年12月31日止。

    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应自2001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营业税、契税。

    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与其他商品住房的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税部门根据当地情况确定。

    二、纳税人在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在2001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销售的,免征营业税、契税。

    三、对纳税人销售1998年6月30日以前建成的商业用房,写字楼、住房(不含别墅、渡假村等高消费性的空置商品房),免予征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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