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山东大学业务宣传费核定扣除试点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性搬迁三流一致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巨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巨化集团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6〕1237号

发文日期:2006-12-22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上海市、深圳市、宁波市地方税局:

  巨化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该集团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巨化集团公司所属的34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6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巨化集团公司在浙江省衢州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巨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巨化集团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巨化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巨化集团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缴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巨化集团公司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97国电债\\\"个人利息收入征收个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