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补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6〕143号
发文日期:2006-10-11 | 全文失效
根据【财税〔2012〕39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 】,此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要求,现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中开列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增补。在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项下,增加“中国石油集团海洋工程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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