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变更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5〕154号
发文日期:2005-11-04 | 全文失效
根据【财税〔2012〕39号】,【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外【其他规定均自2012年7月1日起 】,此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日接到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来函,由于其进行产业重组,要求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税〔2003〕4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249号)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变更。为此,特对财税〔2003〕46号和财税〔2003〕249号中的“海上石油开采企业”名单进行如下调整:
一、原名单中的“渤海石油采油公司”更名为“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服务分公司”。
二、删除原名单中的“中国海洋石油渤海公司”、“中国海洋石油东海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东部公司”、“中国海洋石油南海西部公司”。
三、补充增加: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采油技术服务分公司、中海石油基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油田建设工程分公司。
特此通知。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