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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玉米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253号

发文日期:2005-03-25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为鼓励玉米出口,经国务院同意,对列名企业(即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供的你地区玉米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2005年出口的配额计划内玉米,继续准予退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列名企业出口玉米退税计税依据,按每吨1100元计算;出口退税率继续按13%执行。

    二、对列名企业是外贸企业的,申请退税时须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列名企业是国有粮库的,申请退税时可不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要按规定严格审核出口货物报关单和外汇核销单。

    三、本通知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附件:列名玉米出口企业名单(编者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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