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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棉纺织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国税发〔2001〕74号

发文日期:2001-06-21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注释:全文失效(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出口货物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3〕222号。

    为增强我国棉纺织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现决定自2001年7月1日起将纱、布的出口退税率由15%提高到17%。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海关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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