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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3号

发文日期:2004-01-17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尿素产品增值税先征后返问题通知如下:

    自2004年1月1日到2004年12月31日,对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实行先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后按实际缴纳增值税额返还50%的办法。具体返还办法由财政部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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