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168号
发文日期:2006-11-27 | 全文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经研究,现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止,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凡纳入部门预算或作为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广播电视事业单位的广告收入和有线收视费收入,既不纳入部门预算又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以及实行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应依照国家税收有关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
备案号:鲁公网安备37090202000110号
All Rights Reserved 2019 by 协同财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