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全文失效或废止湖南加计扣除永续债企业所得税中国扶贫基金会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3号

发文日期:2000-01-05 | 全文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注释:全文失效。政策执行期限已过。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延期两年的决定,现就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年底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2001年年底前分期抵扣,具体抵扣进度按有关规定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对应抵扣数额要严格审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作。在2000年一季度内,要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的规定,按季度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情况。

    四、总局将组织力量,分期分批进行专项检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件产品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的通知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