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880号
发文日期:2005-09-14 | 全文失效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向厦门永青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专有技术收取使用费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厦国税发〔2005〕128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4年3月19日,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与厦门永青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可食膜保鲜剂及应用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200306ETL,鉴于引进上述专有技术,可以延长果品、蔬菜的储藏期,减少食品腐烂,具有良好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四款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3项的规定,同意对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公司向厦门永青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上述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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