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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帘机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9号

发文日期:2012-06-29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现对卷帘机是否属于农机范围及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卷帘机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规定的农机范围,应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卷帘机是指用于农业温室、大棚,以电机驱动,对保温被或草帘进行自动卷放的机械设备,一般由电机、变速箱、联轴器、卷轴、悬臂、控制装置等部分组成。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作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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