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青岛进口关税人才公寓关联关系买房无偿借款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 【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

发文日期:2012-05-25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现将外贸企业未按期申请开具《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扣证明》(以下简称《证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凡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65号)的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的,如未按国税函[2008]265号文件规定的期限申请开具《证明》,外贸企业可在各项单证收集齐全后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证明》。

  本公告自20126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