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上市公司拆迁回建个体工商户山东协同税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管费办税事项省内通办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390号

发文日期:1998-06-29 | 全文失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自2016年5月29日起,此文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深圳市粤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系专门从事电梯保养、维修的专业公司。因此,对其所取得的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一篇:关于将稀土企业开具的发票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管 ...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