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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厦门航空港食品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8]136号

发文日期:1998-03-06 |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际航空港食品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请示》(复地税一[1997]24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厦门航空港食品有限公司为各航空公司提供的航空配餐收入应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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