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肉桂油 桉油香茅油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5号
发文日期:2010-07-27 | 全文有效
为统一政策,公平税负,现将肉桂油、桉油、香茅油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肉桂油、桉油、香茅油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其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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