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税款代征支持防伪措施财会字[1995]15号巴林王国精装房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7〕101号

发文日期:2007-07-26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公平税负,缓解制盐企业的经营困难,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盐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7年9月1日起,盐适用增值税税率由17%统一调整为13%。

  二、本通知所称盐,是指主体化学成分为氯化钠的工业盐和食用盐,包括海盐、井矿盐和湖盐。

  请遵照执行。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企业处理期初库存纳税问题有关会计核算的通知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的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