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发文日期:2010-02-10 | 全文有效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12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第2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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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财务负责人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办税人员 | 证件名称及号码 | 联系电话 | ||||||
生产经营地址 | ||||||||
核算地址 | ||||||||
纳税人类别:企业、企业性单位□ 非企业性单位□ 个体工商户□ 其他□ | ||||||||
纳税人主业:工业□ 商业□ 其他□ | ||||||||
认定前累计应税销售额 (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 | 年 月至 年 月共 元。 | |||||||
纳税人声明 | 上述各项内容真实、可靠、完整。如有虚假,本纳税人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章): 年 月 日 | |||||||
税务机关 | ||||||||
受理意见 | 受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 |||||||
查验意见 | 查验人签名: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认定机关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
附件2:
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纳税人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认定机关意见 | (签章) 年 月 日 | |||
注:本表1式2份,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各留存1份。
附件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式样)
说明:
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印模)规格为
②采用2号标准宋体字刻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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