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的通知
国税函〔2009〕54号
发文日期:2009-02-02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做好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工作,税务总局组织开发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以下简称稽核系统),自2009年2月23日起投入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各地国家税务局要认真组织系统推行的各项工作,成立由业务部门和信息中心人员共同组成的稽核系统上线工作组,具体负责系统上线有关工作。
为了顺利安装和运行稽核系统,税务总局制定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稽核系统运行实施方案》,在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130.9.1.248)公布。税务总局将统一安排软件开发商技术人员远程操作完成具体的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技术部门、业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提供相关口令,并在安装后及时更改口令。各地要按照方案规定的实施内容和要求,在2009年2月16日前做好系统安装的环境准备工作,2月22日前完成系统安装和调试工作。
系统上线后的运行维护工作转入税务总局呼叫中心(4008112366)。
二○○九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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