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享受税收优惠租赁市场转固定资产保税监管场所房地产企业培训土地价款的一部分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86号

发文日期:1994-08-19 | 条款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注释:条款失效
    第二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第三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国税发〔2006〕62号文件公布)。
   

    最近,各地在征收增值税方面提出了一些问题,要求予以明确。经调查研究和全国增值税业务会议讨论,现明确如下:

    一、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应作为增值税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对1994年6月1日以后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凡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三、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按“饲料”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四、根据(94)财税字第4号通知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生产的原料中掺有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的墙体材料,1994年5月1日以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此条规定所称墙体材料是指废渣砖、石煤和粉煤灰砌块、煤矸石砌块、炉底渣及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砌块。

    五、本通知除第二、四条以外,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