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审理实施办法资本市场企业营业收入下发借款协议项目工程结算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84号

发文日期:1970-01-01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停止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的上期留抵税额可否在经批准准许抵扣进项税额时给予抵扣的请示》(桂国税报〔2000〕7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此规定所称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包括在停止抵扣期间取得的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额以及经批准允许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纳税人经税务机关核准恢复抵扣进项税额资格后,其在停止抵扣进项税额期间发生的全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