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普通住宅电网企业财税号文创立阶段涉税处理移民后期未签,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补偿,个人所得税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的批复

国税函〔2003〕1118号

发文日期:1970-01-01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沈阳辽河机械总厂复议案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国税发〔2003〕97号)收悉,现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适用13%税率执行时间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不属于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为减轻农民负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89号)对农机增值税征收范围进行了调整,对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按照“农机”依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因此,上述两类产品应当从2002年6月1日起按“农机”征收增值税,在此之前,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税法规定不得实行边境贸易\\\"双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限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