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公允价值计量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征收标准问题解答建设工程OCR图文识别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林木销售和管护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12号

发文日期:1970-01-01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销售林木和提供林木管护行为如何征收流转税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应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属于其他收入的,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上海期货交易所黄金期货交易增值税征收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