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处理方案受益原则个人无偿受赠房屋烂尾楼一般计税办法全文废止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法警训练基地建设用地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

财税字〔1997〕24号

发文日期:1970-01-01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对部队(包括武警部队)的军事设施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人民法院所属的法警不属于武警部队建制之列。因此,人民法院系统修建的法警训练基地(固定刑场)占用耕地,不在耕地占用税免税范围,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揭阳潮汕机场减征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下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落实地方财政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