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农产品数量核心功能区结转扣除一般纳税人管理规程跨境电子商务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关于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07号

发文日期:1970-01-01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 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4]107号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副省级市人事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决定,同意香港、澳门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应符合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6号)和《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发[1999]4号)规定的考试有关报名条件。

  二、香港、澳门居民在报名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时,应根据报名条件规定,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

  三、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本通知,并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准备工作。

  人事部办公厅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体制改革中登 ...下一篇:人事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