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企业本对象划分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多元件集成电路芦山地震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40号

发文日期:2008-10-26 | 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取得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六日

上一篇: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关税收政策 ...下一篇:关于做好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