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电梯安装水利部国税函(2008)875电子(网络)发票多证合一事业单位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02号

发文日期:1999-10-25 | 条款失效

    近据反映,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含国轮船员和外派船员,下同)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统一性,经研究,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远洋运输船员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远洋运输具有跨国流动的特性,因此,对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三、由于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故特案允许该项补贴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本通知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