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零申报总分支机构纳税地点赠品园林景观工程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

国税函〔1999〕329号

发文日期:1999-05-21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定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范围的请示》(豫地税函〔1999〕6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条第一款及其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仅限于劳动所得,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税法第二条所列的其他各项所得,不属减征照顾的范围。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资源税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发生时间的批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代付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