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土地使用权成本置换房产食堂工作餐项目间共同成本自然人借款货物运输业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5号

发文日期:1999-09-16 | 全文有效

法规详细内容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个所函字〔1999〕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个人取得的量化资产征收个人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缴纳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