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8〕56号
发文日期:2008-04-29 | 条款失效
注释:条款失效,本通知第三条失效。参见:《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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