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
发文日期:2008-12-31 | 全文有效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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