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个人无偿受赠房屋人防工程继续开发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涉税信息查询普通住宅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税发〔1999〕156号

发文日期:1999-08-18 | 条款失效

法规详细内容

    注释:条款失效,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的精神,根据《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192号)的规定,现就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的地域范围包括其中心区、发展区和辐射区。

    二、对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会同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批准后,可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按6%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软件产品是指记载有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存储介质(包括软盘、硬盘和光盘等)。

    三、对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征收营业税;对未经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或未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销售业务一律征收增值税。

    四、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应按照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五、软件开发生产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是指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包括从事软件开发又从事软件生产的企业,但不包括单纯的软件生产企业。

    六、本通知中有关增值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有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下一篇: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