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发文日期:2026-08-24 | 全文有效
各直属地方税务局、省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草拟了《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6年9月28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箱提出意见,邮箱地址:jlswcx123@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邮政编码130022)并在信封上注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6年8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等规定,现将我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应坚持查账为主、核定为辅的原则。对于分期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各期清算的方式应保持一致。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应区分不同房地产类型,分别适用核定征收率下限,并测算税负率。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下限为6%,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其他类型房地产核定征收率下限为8%。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应按照测算税负率、预征率和本公告规定的核定征收率下限孰高原则,确定核定征收率。
四、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按规定实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核定征收率为5%。
五、本公告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此前税务机关已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受理通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原政策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2025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6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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