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详情20231115
热门搜索: 土地增值税筹划取得的保费收入财税处理税局备案共用清单两分法
当前位置: 财税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495号

发文日期:2005-05-24 | 全文有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国税发〔2005〕1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关于管理部门审核检查后对纳税人作出处理的操作规程问题

    总局正在研究制定《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操作规程》,将统一规定具体操作规程、税务文书等。有关部门还将根据操作规程修改综合征管软件。

    目前,管理部门审核检查中确定属于第二类一般性违规问题的处理属于管理部门的日常工作职责范围,相关的补税、加收滞纳金以及罚款可使用《税收缴款书》。在处理过程中,管理部门需要使用的其他文书,如《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文书,已经包括在即将下发的税收执法文书样本中。

    二、关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对管理部门(包括入库地计统部门)与稽查局之间移交的有关材料、程序、手续、职责划分等具体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异地审查检查及协查流程的通知》(稽便函〔2005〕34号)规定执行。

    为方便国税机关对海关进出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审核检查工作,总局正在统计各地海关对应税务机关名称、地址等信息,供各级税务机关使用。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 ...
选中的关键字:
去百度搜索
搜索结果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0538-5012366

地址:上海 | 河北 | 河南 | 福建 | 新疆 | 山东 | 浙江 | 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     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

财税服务支持:协同浦舵税务师事务所(上海)有限公司

税云服务平台

房税控小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