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济宁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5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25-05-22 | 全文有效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现将济宁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
二、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
三、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零。
本公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5年5月2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5年第1号)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发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决定发布《公告》,对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明确。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明确济宁市普通住宅预征率为1.5%,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为2%。经政府批准建设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等预征率为零,纳税人应就相关收入办理纳税申报。
三、《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3年第1号)同时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5月及以后的预缴税款时,普通住宅适用1.5%的预征率,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仍适用2%的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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