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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25-04-30 | 全文有效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规定,现将山东省(不含青岛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普通住宅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5%。

二、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在不低于1.5%的前提下,由设区的市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本公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十二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25年4月29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调节作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2025年第1号,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4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将东部地区省份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调整为1.5%。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税务局对山东省(不含青岛市,下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做出调整,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将山东省普通住宅预征率统一调整为1.5%;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在不低于1.5%的前提下,由设区的市税务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税务局备案。

三、《公告》发布实施后各地应如何调整预征率?

《公告》发布实施后,各地可结合当地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进行调整。需要调整的,由设区的市税务局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结合房地产项目实际税负水平等情况,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

四、《公告》从什么时间开始施行?

《公告》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第十二条同时废止。房地产开发企业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5月及以后的预缴税款时,普通住宅适用1.5%的预征率。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例,2025年5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4月的预缴税款时,普通住宅适用原2%的预征率;2025年6月申报税款所属期为2025年5月的预缴税款时,普通住宅适用1.5%的预征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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