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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茂名市关于发布茂名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25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25-04-02 | 全文有效

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茂名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核定。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茂名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xls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4月2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茂名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与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茂名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 《公告》出台背景

为规范和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有效提升清算质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凭证或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具体核定方法由省税务机关确定。”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关于“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12月25日联合制发了《茂名市地方税务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茂名市2008-2016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于2021年10月28日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 茂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茂名市2017-2020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的公告》。由于此类指标不同年度对应不同的标准,随着时间的推移,需要补充新年度的标准,所以制发本《公告》。

二、 《公告》的主要内容

《公告》主要内容为茂名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分为楼宇建筑工程(含基础工程、地下室工程、地上建筑工程、特殊装饰工程)、室外工程(含室外配套工程、其他工程)两大类进行编制,含户内装修综合指标细目组成及园林绿化工程综合指标细目组成。

茂名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工程造价核定扣除标准适用于茂名市2021年房地产项目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金额核定。

三、 《公告》生效时间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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