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5年第1号
发文日期:2025-01-20 | 全文有效
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调节作用,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现将我省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如下:
一、保障性质的住房预征率为0%,包括通过新建、 收购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等。
二、 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住房和非住房预征率为1.5%。
本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即纳税人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1月1日以后税款的, 按本公告预征率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和行为税若干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10号)第十四条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5年1月23日
解 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的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2024年11月13日,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2024年第10号),明确将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地区的划分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为更好发挥土地增值税预征调节作用,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制定本《公告》。 二、《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等文件规定,保障性质的住房具体包括通过新建、收购等方式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型),保障性住房(配售型),棚户区(城市危旧房)改造安置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等。 三、《公告》所规定的预征率从何时开始施行? 我省土地增值税按季度预征,为与我省纳税期限衔接,《公告》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即纳税人申报所属期为2025年1月1日以后税款的,按《公告》所规定预征率执行。纳税人在2025年1月征期申报缴纳2024年第四季度税款的,仍按原预征率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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